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行政处罚中,赔偿是常见的处罚方式之一。那么,如果因行政违法行为造成损失,但当事人没有钱赔偿怎么办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如果当事人没有能力缴纳罚款,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分期缴纳或者延期缴纳。
如果当事人既不能一次缴清罚款,又不能分期缴纳或者延期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
2. 拘留。对于情节较重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3. 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拒不缴纳罚款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处以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没有能力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款。
当事人申请减免罚款,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说明客观原因和经济困难情况。行政机关核实情况后,会作出是否减免罚款的决定。
可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可以与当事人协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如果行政机关同意当事人的意见,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罚款。
协商时,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说明自己的经济困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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