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受《聘任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当学校不续聘教师时,需要根据《聘任合同》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学校不续聘教师,应当按照教师在本校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若学校与教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按照上文所述支付经济补偿;若协商不成,教师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依法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仲裁裁决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学校不续聘教师期间,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支付教师工资及福利待遇。若《聘任合同》中未约定,则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进行处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Copyright © 2024 好佳律师咨询网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0026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