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人员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等公职部门中,根据国家规定经过公开考试或考核录用并纳入国家事业编制或行政编制的人员。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聘用期满后,单位可以续聘或者不续聘。如果单位不续聘,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聘用期满后,单位不续聘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1.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倍,单位与该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高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2. 医疗补助: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被辞退人员支付与解除劳动合同期限相同的医疗补助。
3. 失业保险:被辞退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失业保险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2×聘用期年限。
例如,某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小王,聘用期为5年,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小王聘用期满后,单位不续聘,则小王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为:
经济补偿金=5000元×2×5=50000元
除了上述赔偿外,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聘用期满后被辞退,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 户口迁移:编制人员聘用期满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 档案转移:单位应当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移到其指定的接收单位。
3. 社保留用:被辞退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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