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是指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后,发给离婚证,宣告当事人婚姻关系从此解除的法律行为。离婚登记实行自愿原则,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另一方不能提出申请。婚姻当事人申请离婚时,应当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如双方婚前声明约定在某一地结婚的,也可到该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有些男女因为一时冲动或者感情不和等原因申请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当天,因为各种原因,被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受理,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1、审查结婚证和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证和身份证件,主要审查结婚证是否有效,身份证件是否与结婚证一致。如果结婚证或者身份证件无效或者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会拒绝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2、审查离婚协议书。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那么婚姻登记机关会审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如果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合法有效,婚姻登记机关会拒绝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3、审查离婚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离婚原因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关系,且难以治愈的。以及婚前缺乏了解或者婚后感情不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如果上述原因不存在,婚姻登记机关会拒绝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一方当事人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婚姻登记机关还要审查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等问题。
4、其他原因。如当事人未满法定结婚年龄,或者一方当事人失踪不知所踪等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也会拒绝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符合离婚条件,但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不符合离婚条件,但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Copyright © 2024 好佳律师咨询网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0026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