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或国家赔偿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当事人对行政赔偿案件判决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当事人对行政赔偿案件判决不服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审查上诉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2. 准备上诉状:当事人应书写上诉状,载明上诉人、被上诉人、案由、上诉请求和理由。
3. 提交上诉状:当事人应向作出原判决的法院提交上诉状和副本。
4. 缴纳上诉费:当事人应按照规定缴纳上诉费。
5. 等候审理: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将对上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
行政赔偿案件的上诉期间,原判决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依法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原判决的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法院认为中止执行不影响判决执行,且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规定:
行政赔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受害人死亡或者其他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提起赔偿请求。
行政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二年内行使。
行政赔偿诉讼由原告按照被告的性质向人民法院提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Copyright © 2024 好佳律师咨询网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0026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