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意外或疾病伤害是工伤。工伤后,经过治疗,伤势痊愈或稳定,职工已完全或基本恢复劳动能力,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工作岗位或同等岗位继续就业的,称之为工伤旧疾。
工伤旧疾复发后,应当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提供工伤认定书或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经治疗,伤势痊愈或稳定后,可以申请工伤劳动能力复查。复查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根据复查结果重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对于工伤旧疾复发后,劳动能力下降的,按照重新鉴定的劳动能力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
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一级至十四级伤残,享受医疗补助金;
十五级至十六级伤残,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旧疾复发后,如果劳动能力下降,可以申请劳动赔偿。劳动赔偿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补助金等;
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工伤旧疾复发后申请劳动赔偿,需要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工伤认定书或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劳动能力复查结论书;
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伤事故证明;
相关医疗诊断证明材料;
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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