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由于共同生活等原因,可能会产生共同债务,例如房屋贷款、车贷等。如果夫妻没有离婚,那么就需要共同承担这些共同债务。如果夫妻离婚了,那么这些共同债务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条同时规定,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要求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偿还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需要承担全部的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在死亡前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死亡一方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的,那么另一方可以不承担死亡一方的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之诉。在失踪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可以作为失踪一方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处分失踪一方的共同财产,包括偿还失踪一方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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