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在面试后收到心仪公司的录用通知,满心欢喜准备入职,却被公司突然告知毁约?这种情况下,求职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相应的赔偿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工作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者工作一年以上的,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加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毁约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 = 工作年限 × 月工资 × 赔偿标准
工作年限:求职者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从入职之日起算;
月工资:求职者在该公司约定的月工资;
赔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除了经济补偿金外,求职者还可能有以下方面的赔偿:
误工费:求职者因公司毁约而造成的误工损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误工费;
交通费:求职者因公司毁约而产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可以要求公司报销;
其他损失:因公司毁约给求职者造成的其他损失,如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也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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